(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 .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 .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 .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7 .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二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8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第三款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9 .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