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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9 浏览次数:25240次 关闭 字体大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合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有关协议供货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六、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批前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函〔2008〕119号)的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且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会议、印刷、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实行定点采购。关于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要求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由单位负责支付。
  十一、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或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十四、采购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本《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

备注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内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摄影摄像器材

摄像机、照相机、专业镜头

3.办公自动化设备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

4.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等

5.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6.办公耗材

纸张、硒鼓、墨盒等

7.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8.办公家具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9.公务用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客车、面包车等

纳入协议供货的车型实行协议供货

10.保密设备

 

 

11.安全监控设备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2.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3.档案设备

 

 

14.会议视频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体育设备、器材及运动服装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7.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18.供暖设备(锅炉等)

 

 

19.建筑物

整体购置办公用房及其它建筑物

 

(二)工程类

 

 

1.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

 

 

1.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印刷

 

 

3.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

 

 

4.会议及培训

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

 

5.专业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6.专业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7.中介服务

选择代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8.出国人员机票服务

 

 

9.租赁

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

备注

1.储备物资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贫物资

 

2.国家储备粮

 

 

3.免费教科书

 

 

4.文化共享工程

 

 

5.草原书屋建设

 

 

6.卫生防疫用品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7.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8.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二)专用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品目

备注

(一)货物类

 

 

1.医疗器械及设备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3.地震仪器及设备

 

4.农牧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5.林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6.水利机械仪器及设备

 

7.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

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8.环保仪器及设备

 

9.测绘专用仪器及设备

 

10.工程机械设备

 

 

11.园艺机械设备

 

 

12.变配电设备

 

 

13.无线电设备

 

 

14.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及用品

包括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5.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16.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17.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1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9.文艺设备

 

 

20.电梯

 

 

21.消防设备

 

 

22.专用系统软件

 

 

23.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24.特殊业务专用车

指需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

 

(二)工程类

 

 

1.建设工程

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2.水利防洪工程

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3.交通运输工程

公路、桥梁、涵洞

 

4.市政建设工程

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6.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7.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三)服务类

 

 

1.勘探勘测项目

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

 

2.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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