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时,在部门和单位预算支出控制数确定之后,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一并编入部门支出预算(草案),并将采购项目具体细化后填报年度 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五条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 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配备规定和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各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逐级报送上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随 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管理部门(预算处、业务主管处,下同)和政府 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处,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 财政各业务主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各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由财政厅预算管理部门会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 购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形成的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 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批准的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各预算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通过落实政府采购计划,确保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后,对本 部门(包括所属预算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并细化到各采购项目, 及时填列“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于30日内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业务主管处室。
第十条 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采购单位一时 难以进行项目细化,其“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可以分期报送,但当年采购项目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跨年度采购项目不得超过年底前报送。
第十一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核后,交集中采购机关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关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内财购〔2002〕2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关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与各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 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预算资金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追加采购预算和计划,应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增加支出预算的批文,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清单,经财政厅有关处室审核后,分别按照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等不同情况,落实具体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进行调整,应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在预算额度之内,将调整项目商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同意后,向政府 采购管理机关及时报送采购项目调整函,并附调整采购项目清单,经财政厅有关处室审核后,按照调整后的采购计划落实采购任务。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应按以下办法进行预算管理:
(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其预算支出指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待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货 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 ”,会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后,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据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并据以将有关凭证(注明已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转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采 购单位据以登记入帐。
(二)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专项支出属集中采购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先落实资金来源,后组织集中采购”的原 则,由采购单位及时填列“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会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落实具体采购任务。待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其预算管理程 序和处理办法比照上述第(一)条办理。
(三)对上年财政支出结转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跨年度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可比照上述第( 一)、(二)条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中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先集中、后支付”的管理制度,由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具体支付程序按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内财库〔2002〕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预算部门,其政府采购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凡是全区统一装备配置的,且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安排集中采 购;(二)凡适宜在当地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集中采购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三)凡属小额零星采 购,由采购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年度终了,集中采购机关、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处室。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有关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送、审核、下达以及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各主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凡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政府采 购预算管理、不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支付集中采购资金,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