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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9-16 】 点击次数24407次】 【关闭】

内财购(2010)123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落实国家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要加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单位内部成立政府采购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并填写“委托代理机构确认函“,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并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委托事项,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未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严格按照业务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内接受委托代理,不得超业务范围、超资格有效期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填报“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严格按照评标场所要求配置相关设备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建立电子化评标室,实现评标活动全程音像实时监控,并刻录光盘存档备查。暂未建立电子化评标室或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进行评标的,要选择具备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评标,全程录像并刻录光盘存档备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入建筑有形市场组织开标活动。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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