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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系统知识梳理(上)

】 发布日期2008-11-19 】 点击次数8113次】 【关闭】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周年,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政府采购规模从小到大,政府采购范围从窄 到宽,政府采购秩序从凌乱到规范,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大创举。但是,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政府采购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政府采购还没有形成举 国观念,仍有较大发展和提升空间。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政府采购知识进行系统梳理,以期更好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概念
  政府采购,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的采购。有政府就有采购,过去我们政府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采购也是政府采购。但我们现在所讲的政府采 购,与过去的政府采购有显著的区别。第一,主要是指政府集中采购,过去的政府采购主要是各单位自己组织的采购,也就是分散采购;第二,是有制度约束的采 购,包括有计划的采购,有目的的采购,体现政府导向的采购。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是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工作在内的总称。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内容,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招投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制度,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制度。政府采购,要体现政府的意图,要保护国家的利益,要支持经济发展,要 促进社会进步。单位采购,主要看价格低、服务好,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只看价格低,而是既要价格低,又要价值高。政府采购行为兼具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双生性 质,受多种法律制度调整,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经济合同法、中小企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
  1、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政府采购,一般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 资金在政府的统一和监督下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保证政府采购合理有效、经济节省、公开透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
  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私人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或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主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个领域。
  五是采购管理的政策性。采购当事人必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采购。
  六是采购运作的规范性。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具体操作时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七是采购影响的不可替代性。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及公众的社会生活环境都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因为其特殊作用,政府采购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通常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3、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即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都要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要公开,采购的过程要公 开,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等。国外一般将政府采购称之为阳光工程,就是说这项工程只有在阳光下进行,才能最有效地保证它的合理性,才能使有关供应商和社会公 众了解采购情况,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不进行必要的公开和监督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情况,这种现象的 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为此政府采购首先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整个采购活动暴露于阳光之下。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在有多种选择,有多个供应商可以供货的情况下,要通过公开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既不能不搞公 平竞争,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偏袒某一个供应商而丧失公开竞争的原则。所以说,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不能提供带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而言 是一种采购量大,资金有保证的供货渠道,参与政府采购,不仅能够及时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回收资金和赚取利润,而且可以提高自己企业的声誉。对于许 多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只有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操作,才使采购人采购到最好的东西,也使参与的供应商感到公平合理,即使自己未中标也心服口服。
  (3)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的交易中要正当,不能以自己所处的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 采购成为许多供应商追逐的对象。不错,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但我们政府采购人是政府机关,不能利用自己所处的这种优势地位 进行不公正交易。如果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进行一些不公正的采购交易活动,就可能违背政府采购的宗旨。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作为采购人或者是供应商或者其他当事人,从事、代理或供货行为,发布信息等都应当诚实, 讲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行为,它不仅影响到现实的政府采购交易,而且影响到信誉,从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目前我们有的单位在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约, 变配置、增数量、换产品、加价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都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是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的,这是极其错误的。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我们对供应商采取推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2005年专门制定了恩施州《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和《供应商行为规范》制度,如果供应商在采购供货中采取欺诈手 段和不讲诚信的原则,就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就会丧失参加政府采购的机会。
  (5)购买国货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州财政局在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同时,结合我州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恩施州财采发 [2008]117号)。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采购进品产品,对确实需要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政府支出。通过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能极大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国际经验和我国政府采购结果都表明,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一般为10%以上。
  保证采购质量,保障政府机关有效行使职能。通过法律法规采购程序、采购准则,能使采购人采购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后,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与安排经济的运行,但仍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调控和引导。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控制的一种重要 的和有效的调控资源,通过这种资源的使用可以实现政府的调控意图。
  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够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金效益。通过政府采购立法,为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它腐败行为。抑制腐败的最有效措施是制度,是立法。通过政府采购立法,规定采购程序、监督内容以及惩处措施等,加之严格执法,就能从制度上根本消除腐败产生的温床。
  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并且是有约束的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 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采购环保、节能、绿色产品,都体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导向。

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采购的监管对象及内容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 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执行(代理)机构依法分别履行职责。主要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 政策,分级管理。
  政府采购监管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中小企业法》、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监管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要依法抓好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监管的方式: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职责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州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是 州委、州政府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州机构设置为: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实行两块牌子,合署 办公,既是政府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机构,又是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职能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 简单的说,政府采购办、科(股)负责“买什么”、“该不该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如何买”。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与招投标中心的关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裁判员,政府采购中心是运动员,招投标中心是足球(蓝球)场。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的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汇总、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3)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按月审核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规格参数得否带有倾向性等(每月25—30日报送计划)。
  (4)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分析、报送政府采购报表。
  (5)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申报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6)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
  (7)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然后开据资金支付通知书(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8)政府采购资格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9)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10)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组织要求,负责其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
  (11)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下的业务工作指导。
  (12)规定并实施对同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
  (1)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州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州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属于州政府规定的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受县市采购人委托或授权财政部门集中代其委托,组织实施县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 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2)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并进行资料收集和登记,不定期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4)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制定招标文件、评价原则和评分标准,组织评标活动。
  (5)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
  (6)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和“供应商库”。
  (7)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8)管理采购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9)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10)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11)办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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