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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项目要坚持“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2013-09-04 】 点击次数16578次】 【关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信息不公开已成为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通病,由此而滋生了暗箱操作行为,而要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首先得从信息公开抓起,通过公开信息,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有机会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 

  信息不公开直接影响非招标采购项目的竞争烈度
  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经办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项目时,根本不公开任何采购信息,对任何有关采购的内容严加保守,别人问起时总是三缄其口,一般 供应商连边都沾不上,这种现象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上表现尤为突出,什么时候准备买,结果又买了什么,价格多少,质量如何,所有这些均令人感觉模糊不清。还 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于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处理采取半透明的做法,处于公开与半公开之间,意即虽然公开但有所保留,供应商知道一点信息,但不是很准确、很 详细,要真正介入采购活动还是很困难。

  非招标采购信息不公开和公开的不彻底,必然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违反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任何采购活动都应“见光”,《政府采 购法》明确公开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基本原则,非招标采购也应无条件遵守,不能成为“例外”;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不公开采购信息就意味着非招标采购活动处 于实际上的暗箱状态,各种权钱交易行为便有了施展拳脚的空间,容易产生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相互串通和供应商之间相互“捧场”现象;高价采购,因采购信息不 公开,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有限,直接影响竞争的激烈程度,久而久之,这些供应商就会形成某种“轮流坐庄”的默契,采购价格居高不下,甚至高出市场价 许多;不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搞有限竞争、搞信息封锁就是无视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的权利,如有些地方询价总是那么几家“关系户”,其它供应商根本沾不上边;有些地方为图省事,在选择供应商时只求三家最低数量,甚至二家,仅限于当地供 应商或少数熟悉的供应商,搞小范围询价和地区封锁。

  导致非招标采购信息不够公开的原因,既有制度上的缺失,也有媒体承载负荷不够,还有具体操作者方面的因素。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政府采购采购法规对如何规 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非招标采购信息如何公开未作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是非招标采购信息处于混沌状态的主要原因,人们认为招标采购是“主科”,而非招标采购 是“副科”,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公开非招标采购信息,仅有一个“公开原则”是远远不够的。信息发布载体出现拥堵,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计其数, 仅招标采购信息就已让财政部仅有的几家指定媒体不堪重负,因此有些媒体在接受公告时要求注明采购预算金额,拣金额大的先上,询价、谈判等非招标采购信息往 往排不上挡,及时刊登的机率太小,因而造成不是不想公开、而是无法公开的尴尬局面,而其它媒体或不愿提供这样的免费刊登服务或是业务上不够专业,替代指定 媒体的可能性不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缺乏工作责任感和探索精神。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本身就是热点,干得越多,麻烦越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招标采 购业务搞好就行了,既然法律尚无详细规定,非招标采购的事可以放一放;另一方面有些人过于拘泥保守,在非招标采购采购信息如何公开的问题上总是止步不前, 而不能灵活地参照招标采购的做法来公开非招标信息。

  非招标采购项目要坚持“信息公开”
  遵循公开性原则,加强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出台《非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非招标采购的内容,对非招标采购 的信息发布从时间、格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在实务操作时有明确而具体的依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在非招标采购中从信息公 开这个“第一步”做起,推行完全的公开操作。

  加强信息发布媒体建设,目前,面对若干的采购信息,财政部指定的几家媒体渠道已显得十分拥护,从而影响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当务之急是打造两 个信息发布平台,一个是中央平台,扩大指定媒体数量,再选择一批有影响力的财经类媒体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现有指定媒体要“扩容”,比如中国政 府采购网要重点加强各省区分网站建设,缓解北京总网的压力;另一个是地方平台,各部门、各地可在本部门本级政府网站上开辟政府采购专栏,用以发布非招标采 购项目的信息,还可依托党报党刊和政府采购网站加强地方指定媒体建设,不搞重复投资。

  做到采购全过程公开,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可模拟招标采购的做法,规范信息的格式、内容、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时间等内容,做到三个公开,从而实现非招标 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一个是事前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媒体上登载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等非招标采购信息;二个是事中公开,采购活动开 始前,采购需求等有关内容发生调整或变更、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的应发布变更公告,并通知受邀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三个是事后公开,采购活动结束 后,应公布采购结果,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采购小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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