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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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表4
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医用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各类家具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5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 表6
注:① 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 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 表7
第五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 表8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三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九六标准”施行至今包括“九五”的后四年和“十五”的前三年。这跨世纪的七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施行七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本 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 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 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医疗技术与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以 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 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 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 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应采取兼并、联合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建立医疗联合、连锁机构,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原则及每千人口床位数指标。主要依据是: 1.2002年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1; 2.200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2; 3.200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3。 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 附表1-1
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张/千人) 附表1-2
全国县及县一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张/千人) 附表1-3
以 上统计结果反映了我国城乡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的现有水平。为保证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落实,在确定新建(迁建)医院项目时,既要考虑 项目所在地区当前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当考虑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市场的发育等因素,一般可按县 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4张的标准考虑。条文中规定,一个地区医院床位的总规模,应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所谓综合平衡,实际是指以下工作: 1.本地区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4~6张中选定)×地区规划人口数量(千人)一该地区原有各级各类医院床位数之和。 2.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2~4中选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一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 医院床位总数确定以后,再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综合医院与其他各类医院的床位比例并计算出各自的绝对数字。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 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 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迁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 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根 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 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 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 项目三部分内容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执行。 第十五条 由 于历史的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 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 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七年来,我国的社 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该与时俱进、以人为本,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0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m2。,详见附表2。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 附表2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根 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吸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七年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 准编制过程中,在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该包括的科室用房建筑面积的同时归纳出包括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和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详见附表3), 附表3是条文中表1和表2 的依据,而其本身则来源于对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各地在使用附表3的过程中,可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题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的专科特点,作适当调整。 另外,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3-1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3-2
注:保障系统中所列锅炉面积只满足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的需要,采暖锅炉的面积列在条文表4中。 附表3所列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包括的科室用房共有44项。与“九六标准”的七种建设规模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条文说明第十六条附表3的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预 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 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人员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 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本可归属于门诊部的业务范围,但因其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在对98所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20m2(建筑面积)。 医疗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得综合医院内的预防保健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本项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化,健康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载这项工作。本建设标准只在单列项目中予以列项,没有确定相应的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申报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图书情报资料室、学术活动室、行政办公等用房的建设。其他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与医院共用。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所列19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虽属于七大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其中采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编辑的《锅炉设计实例汇编》确定的;有15项建筑面积则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另有3项只列项目未确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申报。 由于绝大多数院办托幼园所陆续实现了社会化,故本建设标准不再将其纳入单列项目。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四项主要原则。作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完善的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四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都会给事业的发展带来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当然,有效的节地措施远远不止于这几项。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彻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9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匀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对全国的206所200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 m2 详细情况见附表4所列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附表4-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附表4-2
从附表4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调查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55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第二十六条 在 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 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 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 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的综合医院,包括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两类,其中教学医院按36m2/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实习医院则不再另外增加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随 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亲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 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式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 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工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综合医院,昼夜24小 时内随时有抢救危重病人的可能。因此,不仅要求职工的居住不能过于分散,而且要与医院的距离临近,以做到召之即来。各类专业的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居 住在医院附近,无论对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还是对增强医院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这部分职工占全院职工总数的30%~40%左右。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行职工住房社会化以后,综合医院职工住房问题,应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住房政策与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也应考虑住房与医院的距离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宜为25%~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又作出了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但绿地率的指标仍为35%,不能降低。否则就会破坏医院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 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 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应以多层建筑 为主;只有在用地特别紧张,而建设规模又不可能缩减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用高层建筑。这是在认真总结了已建成的高层医院建筑使用后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国外资料也有类似的经验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 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 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和医院的改造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与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与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与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电话通信系统的配置原则。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尚应配置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计算机、医用对讲、闭路电视、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和大型医疗设备的装备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家具配置的参照标准。
第四十九条 医 院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用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延用了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 《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医院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价,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造价 的1.5~2.5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空调、通风、消防、供电、供水、弱电、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具等费用。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费用表 附表5
注:本表供参照。 第五十条 本条所列建设工期,是以1985年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以综合医院中最大的单项工程病房楼的建设工期为基数,再加其他三栋建筑面积仅次于病房楼的单项工程总和的30%计算出来的,可供有关部门参考。实际工作中,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适合当地情况的工期定额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工期。 第五十一条 确定综合医院三项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指标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本条所列指标是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和福建、湖北、北京三个卫生厅局提供的当地三项主要材料的用量,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条所列三项主要能源消耗指标,是通过对北京市19所医院实际用量的调查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条所列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标准,是按1978年卫生部批准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实际工作中,可按当地卫生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
2004年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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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表4
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医用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各类家具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5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 表6
注:① 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 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 表7
第五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 表8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三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九六标准”施行至今包括“九五”的后四年和“十五”的前三年。这跨世纪的七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施行七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本 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 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 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医疗技术与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以 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 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 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 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应采取兼并、联合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建立医疗联合、连锁机构,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原则及每千人口床位数指标。主要依据是: 1.2002年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1; 2.200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2; 3.200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3。 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 附表1-1
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张/千人) 附表1-2
全国县及县一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张/千人) 附表1-3
以 上统计结果反映了我国城乡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的现有水平。为保证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落实,在确定新建(迁建)医院项目时,既要考虑 项目所在地区当前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当考虑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市场的发育等因素,一般可按县 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4张的标准考虑。条文中规定,一个地区医院床位的总规模,应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所谓综合平衡,实际是指以下工作: 1.本地区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4~6张中选定)×地区规划人口数量(千人)一该地区原有各级各类医院床位数之和。 2.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2~4中选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一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 医院床位总数确定以后,再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综合医院与其他各类医院的床位比例并计算出各自的绝对数字。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 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 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迁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 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根 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 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 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 项目三部分内容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执行。 第十五条 由 于历史的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 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 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七年来,我国的社 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该与时俱进、以人为本,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0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m2。,详见附表2。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 附表2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根 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吸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七年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 准编制过程中,在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该包括的科室用房建筑面积的同时归纳出包括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和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详见附表3), 附表3是条文中表1和表2 的依据,而其本身则来源于对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各地在使用附表3的过程中,可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题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的专科特点,作适当调整。 另外,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3-1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3-2
注:保障系统中所列锅炉面积只满足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的需要,采暖锅炉的面积列在条文表4中。 附表3所列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包括的科室用房共有44项。与“九六标准”的七种建设规模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条文说明第十六条附表3的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预 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 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人员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 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本可归属于门诊部的业务范围,但因其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在对98所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20m2(建筑面积)。 医疗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得综合医院内的预防保健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本项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化,健康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载这项工作。本建设标准只在单列项目中予以列项,没有确定相应的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申报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图书情报资料室、学术活动室、行政办公等用房的建设。其他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与医院共用。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所列19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虽属于七大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其中采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编辑的《锅炉设计实例汇编》确定的;有15项建筑面积则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另有3项只列项目未确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申报。 由于绝大多数院办托幼园所陆续实现了社会化,故本建设标准不再将其纳入单列项目。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四项主要原则。作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完善的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四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都会给事业的发展带来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当然,有效的节地措施远远不止于这几项。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彻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9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匀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对全国的206所200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 m2 详细情况见附表4所列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附表4-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附表4-2
从附表4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调查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55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第二十六条 在 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 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 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 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的综合医院,包括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两类,其中教学医院按36m2/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实习医院则不再另外增加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随 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亲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 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式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 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工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综合医院,昼夜24小 时内随时有抢救危重病人的可能。因此,不仅要求职工的居住不能过于分散,而且要与医院的距离临近,以做到召之即来。各类专业的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居 住在医院附近,无论对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还是对增强医院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这部分职工占全院职工总数的30%~40%左右。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行职工住房社会化以后,综合医院职工住房问题,应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住房政策与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也应考虑住房与医院的距离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宜为25%~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又作出了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但绿地率的指标仍为35%,不能降低。否则就会破坏医院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 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 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应以多层建筑 为主;只有在用地特别紧张,而建设规模又不可能缩减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用高层建筑。这是在认真总结了已建成的高层医院建筑使用后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国外资料也有类似的经验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 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 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和医院的改造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与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与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与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电话通信系统的配置原则。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尚应配置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计算机、医用对讲、闭路电视、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和大型医疗设备的装备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家具配置的参照标准。
第四十九条 医 院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用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延用了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 《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医院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价,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造价 的1.5~2.5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空调、通风、消防、供电、供水、弱电、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具等费用。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费用表 附表5
注:本表供参照。 第五十条 本条所列建设工期,是以1985年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以综合医院中最大的单项工程病房楼的建设工期为基数,再加其他三栋建筑面积仅次于病房楼的单项工程总和的30%计算出来的,可供有关部门参考。实际工作中,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适合当地情况的工期定额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工期。 第五十一条 确定综合医院三项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指标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本条所列指标是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和福建、湖北、北京三个卫生厅局提供的当地三项主要材料的用量,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条所列三项主要能源消耗指标,是通过对北京市19所医院实际用量的调查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条所列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标准,是按1978年卫生部批准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实际工作中,可按当地卫生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