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05]1216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现就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问题
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当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面、详细地编入当年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和政府采购预算。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编制不认真、不细致的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不予拨付采购资金。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减)政府采购预算,要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审核。
二、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问题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实行编报政府采购分月计划制度。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需求时间,在上报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保证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的衔接一致。采购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采购计划(附用款计划和采购项目清单),经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自治区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对未列入分月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月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补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关于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统一归口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部门内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要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资金管理,牵头组织实施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负责审核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资金来源和采购清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问题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采购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要委托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主管部门具备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十二条要求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也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所有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包括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都要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问题
目前,在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位一体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并开通了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中文域名为“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址为:wwwnmgpgovcn。政府采购网信息管理员邮箱:nwpy_114@163com。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采购信息、中标结果等需要公告的事项,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号、第19号部长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六、关于履约保证金问题
履约保证金是约束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条款的资金保证。为了更好的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由中标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交由采购人管理,或者在采购合同支付条款中以后期支付部分货款作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七、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管理问题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要另附文字说明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特殊情形,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直接批准采取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对于已经批准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要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若属委托代理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签注意见,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八、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问题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全部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总数的三分之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其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经办人共同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部门组织采购活动的,其评审专家由部门的经办人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人选,但在一般情况下,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数量要多于实际需要评审专家数量的三倍以上。
九、关于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的规范化问题
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是反映采购人需求,规定采购活动相关规则的重要采购文书,是解决和处理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法律依据。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认真地编制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对采购预算在100万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的编制要通过专家论证,进行法律咨询,确保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上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十、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问题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均属政府采购范围,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招标活动执行《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对未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政府采购工程,财政部门一律不拨采购资金,并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资料备案问题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和规定期限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具体备案的资料有:⑴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备案书;⑵政府采购合同(副本);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⑷政府采购验收单;⑸发票复印件。以上备案资料,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备案书由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单位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由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发票复印件由采购人结算采购资金时报送。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