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删除第九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3.将第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 34 号)”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00 〕 34 号)”。
4.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5.将第十三条中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6.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7.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拥有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8.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晴况”。
9 .将第七条中的“批复”修改为“批复、核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10.将第九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批或者核准”。
1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